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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各地政策
浙江省鋼鐵行業(yè)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鋼鐵行業(yè)新增產能,建立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推進我省鋼鐵工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根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fā)鋼鐵行業(y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1號)精神,結合我省產業(yè)發(fā)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yè)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鋼鐵冶煉建設項目備案前,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yè)冶煉設備清單內,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guī)冶煉設備。
第四條 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yè)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yè)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五條 建設煉鐵、煉鋼(含建設脫磷轉爐)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件 1)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 2016 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yè)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guī)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件 1)進行核定。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企業(yè)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qū)內部技術改造項目,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 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等5種情形的建設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
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登記及備案)后取得的合規(guī)產能用于項目建設的,可以按不低于 1.2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
其它情形的鋼鐵冶煉建設項目按不低于1.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
全省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禁止在合規(guī)園區(qū)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第七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可以通過轉讓方式取得,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中應載明出讓一方承諾出讓產能合法合規(guī)、真實有效,不存在權屬糾紛、無重復使用,出讓產能涉及設備的拆除時限等條文。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 2 家受讓企業(yè)。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yè)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八條 建設項目企業(yè)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guī)定,制定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企業(yè)基本情況、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必要性、置換產能基本情況及置換產能合法合規(guī)性的證明材料等,須明確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址、企業(yè)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精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置換比例等。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址、企業(yè)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包括精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等。
(三)涉及跨省(市、區(qū))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的核實情況及出讓公告。省內跨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市經信部門的核實意見(附件2)及出讓公告(附件3)。
第九條 建設項目企業(yè)按各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及相關材料(申請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產能轉讓協議、重組取得的產能須提供實質性重組證明、退出與建設產能的合法合規(guī)性相關證明材料,退出產能無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無重復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諾等)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市經信部門。
建設項目所在市經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及相關申報材料的合規(guī)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無異議后出具核實意見表(見附件4),連同企業(yè)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經信廳。
涉及省內跨市置換產能的,產能出讓方應編制產能出讓方案,所在市經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出具核實意見并在市經信部門網站公布出讓公告,核實意見及產能出讓相關資料報備省經信廳。省內跨市產能受讓方在上報建設項目置換方案時須附產能出讓地市經信部門的核實情況及出讓公告。
涉及跨省(市、區(qū))產能置換的,本省單位為出讓方的,由出讓產能所在市經信部門核實產能出讓方案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出具核實意見,連同出讓企業(yè)申請材料報請省經信廳公告。本省單位為受讓方的,企業(yè)上報建設項目置換方案時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經信部門的核實情況及出讓公告。
第十條省經信廳對產能置換方案、跨省(市、區(qū))產能出讓方案進行復核,必要時委托具有冶金專業(yè)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產能出讓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告(見附件5),并出具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zhí)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zhí)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fā)生變更的,企業(yè)須重新制定并按程序報審產能置換方案。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yè)名稱發(fā)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yè)須將相關變更情況函告所在市經信部門,市經信部門核實后轉報省經信廳,經復核無誤后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投產(含試生產)前用于置換產能的退出一方須拆除冶煉及相關主體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yè)遺址公園等,須由退出產能所在市經信局提請省經信廳上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市經信部門應當對產能置換方案實施建檔跟蹤,監(jiān)督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在建設項目投產(含試生產)前須對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最終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現場核實建成冶煉主體設備的實際情況、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情況,對建成的冶煉設備及拆除前、中、后的退出設備實施影像留檔,并及時組織驗收,填寫驗收表(見附件6),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告并報省經信廳。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責令企業(yè)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省經信廳組織對各市產能置換工作進行抽查,鼓勵行業(yè)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工作開展監(jiān)督。對產能置換中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省經信廳公示、公告且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可以按原產能置換方案繼續(xù)執(zhí)行,2021年4月17日后發(fā)生本細則第十一條變更情形的,須遵照本細則實施。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政策及產業(yè)發(fā)展情況適時修訂。2018年10月15日印發(fā)的《浙江省鋼鐵行業(yè)產能置換實施細則》(浙經信建冶煤〔2018〕2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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